中考违纪考生处罚规定

  2010-4-20 15:47:00  浏览:0

根据广东省教育厅《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》(粤教[2002]3号),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   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%。
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;
2.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;
3.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。
第二条  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扣除该科成绩的50%。
1.不按指定的考场、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;
2.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(或考生号)的;
3.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。
第三条   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该科考试成绩。
1.旁窥两次,被监考员发现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;
2.在试室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,影响他人答卷的;
3.接受由试室外任何人传递的任何条子;
4.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;
5.互相交换答案、答题卡;
6.向他人传递条子或答案;
7.撕毁试卷、答案、答题卡;
8.在试卷、答卷、答题卡上做标记;
9.超过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试室或违反规定时间、擅自离开试室;
10.在考试时间内非因特殊原因,未经监考员批准离开试室;
11.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。
第四条   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取消本次考试资格。
1.冒他人名字考试或请他人冒名考试;
2.考试进行时故意把试卷、答案、答题卡带出试室;
3.考试前后盗窃试卷;
4.考试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试卷或答案,或以任何形式获取了泄密的本次试卷、答案;
5.伪造证明、证件、档案取得考试资格;
6.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,破坏公物,扰乱考场秩序,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;
7.在两科以上有第三条所列行为。
第五条    对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四条的违纪行为的有关学生的处罚,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执行。
第六条    考生对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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